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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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永与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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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1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嘉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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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8-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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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729号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永辉、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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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72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李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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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财保729号之一李永辉、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永辉、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李永辉,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西路康裕北苑六座二梯803房。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341号21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97799951。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341号21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5046095。)送达(2021)粤0113财保7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为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永辉、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86769.91元的财产(以本院查封财产登记清单为准)。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7212021-08-1118:02:04:227(2021)粤0113财保729号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永辉、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有限公司,送达,裁定,查封,集团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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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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