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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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环罚字【2017】163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从事生猪屠宰,生产场所位于温州市上戍乡外垟村,2017年6月15日上午,我局对你公司生产场所的污水标准排放口采样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浓度17.8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排放标准)。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2017年6月15日上午执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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