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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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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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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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钟金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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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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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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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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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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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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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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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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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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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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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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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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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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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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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小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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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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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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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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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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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案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伍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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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宋国旺 伍羊恒 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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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伍羊恒: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案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伍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120000元、利息202834.35元、逾期利息373105.97元,且应以4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9%自2022年3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宋国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伍羊恒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债务中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64807.88元、逾期利息294499.73元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9%自2022年3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4339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839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662.95元,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连带负担受理费4173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伍羊恒对受理费3074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4173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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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2022)粤06民终25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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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258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伍羊恒 被上诉人- 宋国旺 陈培娜 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当事人- 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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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2587号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陈培娜:本院受理上诉人伍羊恒与被上诉人广东时利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陈培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4.76元,由上诉人伍羊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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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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