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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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交道罚字[2019]3144号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有关条款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3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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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2 |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64号 |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
2019年08月29日07时20分,当事人长运交通运输无锡有限公司之车辆苏B89831(黄)大型卧铺客车在泰州市东风快速路高港创业大道出口处,被举报人拍摄照片。举报人向我单位举报,要求对当事人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信息查询(截图)贰份,苏B89831(黄)班车违法行为照片贰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86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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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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