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泰环罚字〔2020〕2-122号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立即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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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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