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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方装饰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海康城十栋18B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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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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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胡兵全与被告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隋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全柳茵电话:0755-892333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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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2

    (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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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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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希军:原告陈世友与被告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隋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全柳茵电话:0755-892333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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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3

    (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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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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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吕胜朋与被告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22840元及利息,利息以2284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隋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全柳茵电话:0755-892333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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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4

    (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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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吕胜朋 被告-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于希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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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吕胜朋与被告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3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22840元及利息,利息以2284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隋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全柳茵电话:0755-892333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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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5

    (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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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世友 被告-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于希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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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希军:原告陈世友与被告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3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隋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全柳茵电话:0755-892333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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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胡兵全 被告- 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于希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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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胡兵全与被告于希军、深圳市北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3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隋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全柳茵电话:0755-892333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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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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