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市监处字[2021]255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2329X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六社工业区3栋4楼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两份(No.SP2015054、No.SP2015056),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彩生态染发霜(紫色)”(批号:ZC2020081801)和“章彩生态染发霜(晶醇咖啡)-植物调理型”(批号:ZC2020101801)的化妆品检验不合格,“章彩生态染发霜(紫色)”(批号:ZC2020081801)检出结论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章彩生态染发霜(晶醇咖啡)-植物调理型”(批号:ZC2020101801)检出结论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4日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名称为“章彩生态染发霜(紫色)”(批号:ZC2020081801)和“章彩生态染发霜(晶醇咖啡)-植物调理型”(批号:ZC2020101801)的产品。经查,该公司生产过上述两款产品,两款产品均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我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该公司提供了“章彩生态染发霜(紫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897;批准日期:2019年12月6日”和“章彩生态染发霜(晶醇咖啡)-植物调理型: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0536;批准日期:2020年4月29日”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我局人员现场调查了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成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经查,上述两款产品均未进行留样。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生产了“章彩生态染发霜(紫色)”(批号:ZC2020081801)化妆品450盒,其中6盒被抽检检测,剩下的444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于2020年10月21日生产了“章彩生态染发霜(晶醇咖啡)-植物调理型”(批号:ZC2020101801)化妆品500盒,其中6盒被抽检检测,销售了494盒,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经核查,违法所得为6566元,总货值6650元。当事人已于2021年1月4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两款抽检不合格化妆品进行召回,因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已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2.成品出货品记录、销售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事实。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和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因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并给予警告。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566元;2、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处罚款25000元。罚没款共计:3156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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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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