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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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公(东)行罚决字[2019]54492号 | 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2日以来,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同大厦21楼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在公司内务工,作为用人单位的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将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报送至派出所等管理部门,于2019年11月12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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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详情 |
2 | 缙市监案〔2017〕 86号 |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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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详情 |
3 | 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9号 | 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兴路9号的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一号厂房二楼西北角的室内消火栓旋转把手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欧凯车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帐号:33001697427058502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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