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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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远忠 被告- 谈小伦 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谈伟伦 谈悦 谈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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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36 | 2018-02-04 |
2 | (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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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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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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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远忠 被告- 谈小伦 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谈伟伦 谈悦 谈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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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282号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远忠诉被告谈小伦、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谈伟伦、谈悦、谈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谈小伦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325.4万元(利息从2012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1月22日;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5%的标准另行计算);2.被告谈小伦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844666.67元(违约金从2013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0.5%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1月22日;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0.5%的标准另行计算)3.被告、中山市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谈伟伦、谈悦、谈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谈小伦、谈伟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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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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