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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灵桥路1号、5号、43号(2-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3

    法律诉讼16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蒋玉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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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33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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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09-29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李新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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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33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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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2021-09-26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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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18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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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26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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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23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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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29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长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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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18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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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1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东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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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4417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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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29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永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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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16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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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7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熊升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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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161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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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7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志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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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166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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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7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春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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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执16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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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1破申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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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破申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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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破申11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03执1945号执行决定书,将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查明: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设立,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注册资本605万美元,经营范围:新型合金材料、金属药芯焊丝的研发和生产;高效焊装生产设备的制造;警用工器具的制造(国家限制、禁止及凭许可经营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林。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海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波瀚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9690348.42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算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749246.53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8680元。上述款项被告宁波瀚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为4020005124664684、4020005124664683、4020005125800206、3160005120373140、3170005120268994、3140005124313881、3020005323019184的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小林、殷玉芬、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港通船务有限公司、顾诚浩、岑言鸣对被告宁波瀚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瀚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2016年9月2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就上述债权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查明,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申请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具有申请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申请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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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2

    (2021)浙0211破申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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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破申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 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 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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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破申11号宁波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03执194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昊邦焊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戴盈盈,0574-86378029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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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3

    (2021)浙0203民初3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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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民初3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励未岳 励爱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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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未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1****6714)、励爱菊(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9****672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励未岳、励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00元,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698.86元、复利45.81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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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4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邵一锋、金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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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31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邵一锋 金柳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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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3197号邵一锋(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88****5017)、金柳萍(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1****660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邵一锋、金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3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一锋、金柳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6994.41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45000元,暂合计2771994.41元;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邵一锋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书香景苑北区51幢144号1002、阁02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07408号]享有抵押权,按约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76元,由被告邵一锋、金柳萍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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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5

    再审申请人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德宏、原审被告鲁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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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再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陈德宏 鲁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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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再13号陈德宏、鲁虹:本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德宏、原审被告鲁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六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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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6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龙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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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9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龙年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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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909号龙年春(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4****602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龙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年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8281.95元及罚息1243.78元(暂计至2019年6月13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不含罚息的复利);二、被告龙年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龙年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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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7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王如定、徐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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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5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王如定 徐静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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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5722号王如定(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3719)、徐静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342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王如定、徐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如定、徐静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07262.6元,并支付利息41043.86元、罚息473.79元、复利446.9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自2018年11月15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如定、徐静芬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王如定、徐静芬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世茂世界湾花园2幢2902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11815522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201181552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按《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如定、徐静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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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8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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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9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李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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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915号李青青(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056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0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青青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2300元、利息1906.25元和复利24.19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二、被告李青青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李青青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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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9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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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9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李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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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911号李浩(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48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6899.88元,利息和复利为2506.06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二、被告李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被告李浩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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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10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祁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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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8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祁明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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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0896号祁明俊(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8****815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祁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明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4400元、利息643.58元、罚息506.16元和复利15.86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之后的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不含罚息的复利及复利的复利);二、被告祁明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由被告祁明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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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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