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融通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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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12执1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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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01 |
| 2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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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02执36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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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9 |
| 3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铨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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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3执异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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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0 |
| 4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铨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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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3执3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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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9 |
| 5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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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87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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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07 |
| 6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葵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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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执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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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30 |
| 7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葵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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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执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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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30 |
| 8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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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87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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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5-06 |
| 9 |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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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641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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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5 |
| 10 |
威海铨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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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终2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威海铨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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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闽0206民初12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欧凡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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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07-26 |
| 2 | (2019)闽0206民初12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欧凡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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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9-11-24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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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403号 | - |
当事人-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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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403号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4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35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73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6X7M6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粤A0W7J9保时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梅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201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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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 2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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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403号 | - |
当事人-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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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403号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403号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6094178968A)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3597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6094178968A)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梅华(身份证号码:430322195510254148)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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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 3 |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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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403号 | - |
当事人- 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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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403号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穗仲案字第359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4731.2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2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172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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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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