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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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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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781号之八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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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8-17 |
2 |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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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86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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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21 |
3 |
梁宇杰、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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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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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4-27 |
4 |
梁宇杰、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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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3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梁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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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12-29 |
5 |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潘文杰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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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90号 |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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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12-31 |
6 |
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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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63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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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7-10-16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潘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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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潘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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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26 | 2018-12-31 |
8 |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彼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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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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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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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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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潘文杰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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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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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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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字第特100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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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6 | 2018-10-23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潘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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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3 |
3 | (2000)字第特100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烨基精密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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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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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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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潘文杰 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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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终865号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潘文杰、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地址无法送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民终865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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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2 |
(2018)粤06民初90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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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90号 |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潘文杰 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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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90号之一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潘文杰、第三人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90号判决书、上诉状。(2018)粤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800元由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第三人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潘文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潘文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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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3 |
(2018)粤06民初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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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潘文杰 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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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90号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潘文杰、第三人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2018)粤06民初90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文杰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和潘文杰向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抵押物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和潘文杰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组成,法官助理由庞玮明担任,书记员由任小青担任。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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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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