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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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孔令娟孔祥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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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民初121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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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31 |
2 |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令娟孔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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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22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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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2-18 |
3 |
西安通图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孔祥麟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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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民初1628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西安通图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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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19 |
4 |
刘昌仁与孔祥麟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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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5执87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昌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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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30 |
5 |
梁平县磊鑫商务信息服务部与孔祥麟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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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5执87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磊鑫商务信息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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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30 |
6 |
梁平县磊鑫商务信息服务部刘昌仁与孔祥麟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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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5执87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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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30 |
7 |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令娟孔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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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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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02 |
8 |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令娟孔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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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22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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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02 |
9 |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令娟孔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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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2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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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02 |
10 |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令娟孔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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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22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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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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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通图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雨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孔祥麟 第三人- 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 永安信金石(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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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6-21 |
2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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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3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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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4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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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4 |
5 | (2015)渝五中民初字第011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秦壹民 被告-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孔祥麟 潘中萍 孔令娟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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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6-08-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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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01执850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2 | (2021)渝0101执恢292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3 | (2021)渝0113执233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4 | (2021)渝0113执232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5 | (2021)渝0113执231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6 | (2021)渝0113执230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7 | (2021)渝0113执229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8 | (2021)渝0113执225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9 | (2020)渝0155执878号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10 | (2020)渝0155执877号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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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3民初122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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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22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其勇 孔令娟 孔祥利 孔祥麟 潘中萍 王啟云 陆元山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雅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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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12231号孔祥利、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雅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其勇,孔令娟,孔祥利,孔祥麟,潘中萍,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雅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刘其勇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本息为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至第十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8/3上传日期:201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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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3 |
2 |
(2018)渝0113民初12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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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122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利 孔祥麟 孔令娟 潘中萍 王啟云 陆元山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雅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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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12233号孔祥利、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雅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利,孔祥麟,孔令娟,潘中萍,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雅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孔祥利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本息为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至第十一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8/3上传日期:201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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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3 |
3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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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天祥 王啟云 孔令娟 孔祥利 潘中萍 刘昌仁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孔祥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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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王天祥、王啟云、孔令娟、孔祥利、潘中萍、刘昌仁、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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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4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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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天祥 孔祥麟 王啓云 孔令娟 孔祥利 潘中萍 刘昌仁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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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王天祥、孔祥麟、王啓云、孔令娟、孔祥利、潘中萍、刘昌仁、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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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5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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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天祥 孔祥麟 王啓云 孔令娟 孔祥利 潘中萍 刘昌仁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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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王天祥、孔祥麟、王啓云、孔令娟、孔祥利、潘中萍、刘昌仁、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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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6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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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天祥 孔祥麟 王啓云 孔令娟 孔祥利 潘中萍 刘昌仁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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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王天祥、孔祥麟、王啓云、孔令娟、孔祥利、潘中萍、刘昌仁、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日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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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7 |
(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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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麟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啟云 潘中萍 王天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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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孔祥麟、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啟云、潘中萍、王天祥:本院受理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刘昌仁就(2016)渝0113民初1439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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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8 |
(2017)渝0113民初142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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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2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潘中萍 孔祥麟 孔祥利 孔令娟 王啟云 陆元山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样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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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3民初14249号潘中萍、孔祥麟、孔祥利、孔令娟、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样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案件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30.6万元,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第九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问卷调查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2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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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9 |
(2017)渝0113民初14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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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2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武 孔祥麟 孔祥利 潘中萍 孔令娟 王啟云 陆元山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样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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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3民初14248号孔祥武、孔祥麟、孔祥利、潘中萍、孔令娟、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样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案件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从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28.2万元,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第九被告、第十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问卷调查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2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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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10 |
(2017)渝0113民初142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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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2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燕 孔祥麟 孔祥利 潘中萍 孔令娟 王啟云 陆元山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样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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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3民初14247号黄小燕、孔祥麟、孔祥利、潘中萍、孔令娟、王啟云、陆元山、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样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案件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29,7万元,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第九被告、第十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问卷调查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2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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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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