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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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素琼与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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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执恢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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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4 |
2 |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春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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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45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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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27 |
3 |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蓉和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孟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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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4民初32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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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25 |
4 |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某、成某、孟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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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4执保32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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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3 |
5 |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林刚、赖茂燕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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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恢1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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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5 |
6 |
聂春文、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勇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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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申67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聂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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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2-27 |
7 |
罗靖、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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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05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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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18 |
8 |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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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76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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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28 |
9 |
黎潇、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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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44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黎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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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12-18 |
10 |
罗靖、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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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罗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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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1-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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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潇 被告- 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琨 陈啸瀚 成都路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市天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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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03-15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潇 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琨 陈啸瀚 成都路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市天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陈敏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琨 陈啸瀚 成都路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市天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 黎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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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5 |
3 | (2016)川0191民初112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曾维东 王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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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7-12-31 |
4 | (2017)川0191民初56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昌勇 林胡英 吴强和 王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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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7-12-28 |
5 | (2017)川0191民初46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潇 被告- 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琨 陈啸瀚 成都路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市天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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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7-07-25 |
6 | (2017)川0191民初56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昌勇 林胡英 吴强和 王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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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G86 | 2017-07-04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强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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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7-05-21 |
8 | (2017)川0191民初45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强和 龚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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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7-05-11 |
9 | (2017)川0191民初45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强和 周昌勇 林胡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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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7-05-11 |
10 | (2016)川0191民初1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 黄建东 廖淑珍 四川省尚臣置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东方威尼斯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尤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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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3-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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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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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靖 被告- 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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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罗靖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为316,152.05元,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罗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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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2 |
(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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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靖 被告- 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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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尚欠利息324000元(按照月利率3.4%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总计2324000元;被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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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3 |
(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久、桂卫红、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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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何永久 桂卫红 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 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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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久、桂卫红、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0元及利息(以26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何永久、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对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永久、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664元,由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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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4 |
(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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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靖 被告- 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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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6985号原告罗靖与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尚欠利息324000元(按照月利率3.4%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总计2324000元;被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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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5 |
(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桂卫红、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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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 何永久 桂卫红 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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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553号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何永久、桂卫红、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0元;二、判令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贷款利息1543000元(利息从2015年9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三、判令成都兴威光学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等;四、判令何永久、桂卫红、四川新铁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就上述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日09: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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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6 |
(2017)川0191民初4985号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春文、徐勇、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宇顺机床有限公司、刘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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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9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聂春文 徐勇 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自贡市宇顺机床有限公司 刘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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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91民初4985号原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春文、徐勇、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拓邦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宇顺机床有限公司、刘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之一、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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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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