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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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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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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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16 |
2 |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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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477、479-484、487-506、508-515、519-520、522-52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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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1-01-01 |
3 |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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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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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2-03 | 2020-11-16 |
4 |
冯宇嘉与王子洋、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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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22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冯宇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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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3-19 |
5 |
杭州欢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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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400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欢乐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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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7-02 |
6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俞军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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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4698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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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24 |
7 |
廖梅芬与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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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3743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廖梅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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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24 |
8 |
邝惠敏、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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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312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邝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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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2-25 |
9 |
冯宇嘉与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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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冯宇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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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20-03-30 |
10 |
詹晓玲、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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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300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詹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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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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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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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8-06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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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03-03 |
3 | (2018)粤0103民初65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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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8 |
4 | (2018)粤0103民初65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国萃花卉生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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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8 |
5 | (2018)粤0103民初64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鹤山市国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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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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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6执4002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9 | 详情 |
2 | (2019)粤0103执3121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3 | (2019)粤0103执3120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4 | (2019)粤0103执3002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1 | 详情 |
5 | (2019)粤0103执2231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8 | 详情 |
6 | (2019)粤0103执212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5 | 详情 |
7 | (2019)粤0103执1807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8 | (2019)粤0103执1805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9 | (2019)粤0103执1804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10 | (2019)粤0103执136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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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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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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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总部)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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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送达裁判文书——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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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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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06民初53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共和新路3009号(总部)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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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3 |
(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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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俞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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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宇嘉归还借款10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方式:民二庭李燕清、梁晓明81600746、83006083528454072019-09-2915:32:51:19(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俞军,广州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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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4 |
(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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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俞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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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宇嘉归还借款10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方式:民二庭李燕清、梁晓明81600746、83006083528344032019-09-2311:39:44:0(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广州,期间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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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5 |
(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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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8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俞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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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俞军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103民初83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俞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俞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出具(2019)粤01民辖终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01民辖终75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9年8月30日下午3时10分第二十一法庭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请求判决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依法请求判决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0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7月23日计算至2018年9月23日;3、依法请求判决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0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4、依法请求判决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因诉讼保全支出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5、依法请求判决被告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俞军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民二庭李燕清、梁晓明联系电话:81600746,83006083526171782019-05-3115:46:01:0(2018)粤0103民初8311号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广州中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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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6 |
(2018)粤0103民初6363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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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63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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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363号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3民初6363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裁判后事项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判后事项告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9999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冯宇嘉、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俞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经办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穗花、钟细妹联系电话:83006099、830061885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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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7 |
(2018)粤0103民初5792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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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5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当事人-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谢丰友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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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5792号谢丰友、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3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丰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谢丰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谢丰友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文洁、申婷婷83006100、83006105524968542019-03-0114:32:07:0(2018)粤0103民初5792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冯宇嘉,支付,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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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8 |
(2018)粤0103民初5794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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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57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当事人-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谢丰友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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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5794号谢丰友、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3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丰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1999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谢丰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谢丰友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谢丰友、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文洁、申婷婷83006100、83006105524968602019-03-0114:32:12:0(2018)粤0103民初5794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原告,告谢,冯宇嘉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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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5791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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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57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当事人-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段举德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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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5791号段举德、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举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段举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段举德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文洁、申婷婷83006100、83006105524968502019-03-0114:31:56:0(2018)粤0103民初5791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原告,冯宇嘉,段举德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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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5793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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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5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宇嘉 当事人-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段举德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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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5793号段举德、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3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举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1999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段举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段举德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段举德、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文洁、申婷婷83006100、83006105524968572019-03-0114:31:58:0(2018)粤0103民初5793号原告冯宇嘉诉你们、俞军和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判决,有限公司,原告,段举德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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