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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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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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15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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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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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章宋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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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8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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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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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执41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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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1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章宋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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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执4152号章宋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8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执4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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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2 |
(2020)粤0310执41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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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1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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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执4152号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8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执4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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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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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853号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章宋均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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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8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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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853号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章宋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201.3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10,563.9元,合计40,765.2元;二、被告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760元、卫生费2,070元、水费192元、电费361.80元,合计5,383.8元;三、被告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6,14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46,149元全部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四、被告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五、被告章宋均对上述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44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章宋均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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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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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853号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章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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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8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章宋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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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853号深圳市琪舜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章宋均:本院受理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开庭时间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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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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