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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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风云电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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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51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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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0 |
2 |
蔡东勤、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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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112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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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5-07 |
3 |
蔡东勤、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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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112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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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5-07 |
4 |
蔡东勤、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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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112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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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5-07 |
5 |
蔡东勤、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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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112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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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5-07 |
6 |
李佩伟、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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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953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佩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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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01 |
7 |
刘喜雄、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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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038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喜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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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9 |
8 |
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风云电池有限公司,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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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51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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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3 |
9 |
李佩伟、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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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953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佩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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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01 |
10 |
深圳市兴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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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39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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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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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826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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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26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爱飞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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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263号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飞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38263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三十一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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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0)粤0391民初41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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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44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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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91民初41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742.3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由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迳付原告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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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3 |
(2020)粤0391民初4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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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44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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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五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2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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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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