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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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曾伟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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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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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米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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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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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刘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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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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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梁小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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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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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梁小宝、胡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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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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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梁小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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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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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程国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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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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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胡丹、涂三凤、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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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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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程国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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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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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廖湘娥与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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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廖湘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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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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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84民初60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刘涛、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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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6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 刘涛 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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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60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刘涛、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刘涛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鹤山住自(一手)第133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2年2月5日解除;二、被告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4745.2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为9589.33元,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方法另行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对被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上峰领域99号1803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29519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判项中被告刘涛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943.35元、保全费3091.67元,诉讼费合共1203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涛、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2035.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涛、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2035.0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赖丽娜电话:(0750)838002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邮政编号:529727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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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2021)粤0784民初51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曾伟健、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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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5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 曾伟健 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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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健: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51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曾伟健、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曾伟健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鹤山住自(一手)第82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二、被告曾伟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8764.1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5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为14130.08元,从2021年10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方法另行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对被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上峰领域101号20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514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判项中被告曾伟健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828.94元、保全费3034.47元,诉讼费合共11863.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伟健、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1863.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曾伟健、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1863.4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赖丽娜电话:(0750)838002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邮政编号:529727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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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2021)粤0784民初51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曾伟健、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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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5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 鹤山市弘时置业有限公司 曾伟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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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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