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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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润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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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1945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助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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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06 |
2 |
昆山罗山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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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3民初338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昆山罗山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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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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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与邬华良、王飞、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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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3执保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保全人-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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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25 |
4 |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文武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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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140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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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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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黄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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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9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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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3-15 |
6 |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刚志、梁盛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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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42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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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7-03 |
7 |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细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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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18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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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2-05 |
8 |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巨山物流有限公司、罗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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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1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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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7-01 |
9 |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巨山物流有限公司、罗细山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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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025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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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1-02 | 2019-05-29 |
10 |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巨山物流有限公司、罗细山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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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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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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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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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370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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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3700号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易路通达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院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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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2021)粤0307民初960号裁判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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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96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余厚继 张旭东 文武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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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60号张旭东: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厚继、文武凌、张旭东、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98元,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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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1)粤0305执576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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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7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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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766号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申请执行人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9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7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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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4 |
(2021)粤0307民初9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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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96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厚继 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文武凌 张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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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60号余厚继、文武凌、张旭东、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厚继、文武凌、张旭东、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9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2582785.68元及滞纳金人民币934300.70元(暂计至2020年9月2日,实际以人民币2582785.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人民币3517086.3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承担原告应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24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14时3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林丹燕电话: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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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5 |
(2021)粤0307民初9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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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96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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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960号余厚继、文武凌、张旭东、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厚继、文武凌、张旭东、深圳市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9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2582785.68元及滞纳金人民币934300.70元(暂计至2020年9月2日,实际以人民币2582785.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人民币3517086.3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承担原告应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24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14时30分在坂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林丹燕电话:0755-8960075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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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6 |
(2020)粤0305民初268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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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8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胡刚志 梁盛华 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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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863号胡刚志、梁盛华、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刚志、梁盛华、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4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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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7 |
(2020)粤0305民初5967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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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9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东 尹云中 吕小燕 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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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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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8 |
(2020)粤0305民初5967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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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9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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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967号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二、被告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0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日联系人:谢雯琦、丁晓敏电话:0755-2648641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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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9 |
(2020)粤0305民初5967号(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深圳伊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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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9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东 尹云中 吕小燕 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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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967号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东、尹云中、吕小燕、深圳伊航顺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96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0日15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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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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