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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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税稽一罚[2019]60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1)你公司2016年书立《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合同各1份,合同金额合计9332.1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9.3元。(2)你公司2016年6月8号凭证反映收到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带蹄后段”直接销售给他人的货款85084.55元,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贷方,未确认销售收入75296.06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9788.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9.42元,教育费附加293.65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95.77元,上述合计应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4317.22元。上述第(1)项应调减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元,第(2)项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4317.22元,当年你公司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011853.73元,经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后调整所得为-1937545.81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00元。2017年你公司2017年书立《财产综合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合同各1份,合同金额合计9566.6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9.6元。上述应调减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6元,当年你公司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882084.21元,经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后调整所得为-882093.81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00元。2018年你公司2018年书立《财产综合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合同各1份,合同金额合计8258.0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8.3元。上述(应调减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3元,当年你公司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35879.98元,经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后调整所得为-35888.28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6年-2018年签订的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据二:2016年6月第0008号记账凭证复印件、会计科目明细账复印件;证据三:2016-2018年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2016-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据四:2018年1月第0035号、2月第0031号记账凭证复印件、附件复印件、会计科目明细账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6166.7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行为处以少缴印花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16.32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1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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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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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013 | 常山县星都笔业有限责任公司 | 常山县新农食品有限公司 | 34.4894 | 无效 | - |
2 | 【2016】015 | 徐永仙 | 常山县新农食品有限公司 | 52.8365 | 无效 | - |
3 | 【2016】014 | 郑慧琳 | 常山县新农食品有限公司 | 17.4829 | 无效 | - |
4 | 2015043 | 黄新农 | 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306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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