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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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想、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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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446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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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1 |
2 |
朱清海、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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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488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清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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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3 |
3 |
徐山水、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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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403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山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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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1-11 |
4 |
徐海明、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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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307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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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9 |
5 |
杭州创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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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2587号之二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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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0-12-29 |
6 |
朱清海与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永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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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5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朱清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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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23 |
7 |
孔祥峰、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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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执恢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孔祥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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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0-09 |
8 |
徐山水与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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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29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徐山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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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16 |
9 |
李想与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永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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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3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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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1-11 |
10 |
徐海明、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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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103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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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7-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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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881执恢213号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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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81民初4316号原告周道良诉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永富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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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81民初43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道良 被告- 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郑永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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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133010855****921L)、郑永富(3308231981****1114):本院受理原告周道良诉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永富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3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3.被告郑永富对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十日联系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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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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