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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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342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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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342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传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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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34253号莫善德、深圳市传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陈志红与被告莫善德、深圳市传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342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位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19875.53元。赔偿款构成明细如下:(1)医疗费35854.53元;【实际支付】(2)康复费15000元;【依据医嘱和司法鉴定意见书】(3)误工费:47288元;【误工天数为180天(鉴定意见),原告每月工资为5714元。计算公式:5714元/21.75天*180天=47397元。】(4)护理费11850元;【护理期90天(鉴定意见),住院35天*150元+出院护理55天*120元=11850元】(5)营养费500元;【营养期60日(司法鉴定),5000元*10%=500元】(6)就医交通费1170元;【计算公式:[30元/天×(住院35天数+门诊4天)]】(7)住院伙食费3500元;【100元/天×住院35天】(8)残疾辅助器具费128元;【实际支出】(9)残疾赔偿金129756元;【深圳市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7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10%】(10)司法鉴定费3948元;【实际支出】(11)车辆修理费300元;【实际支出】(1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3)被扶养人生活费40581元【深圳市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581元×伤残赔偿指数10%×5年×2】2、判令上述费用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3、本案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均由三位被告承担。以上第1项合319875.5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07日14时30分在沙井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徐梓芮电话:0755-814982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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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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