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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电康能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7D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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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恢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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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2-05
    2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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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203民初40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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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05-31
    3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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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0203执保2241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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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12-04 2020-01-01
    4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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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0203财保410号 -

    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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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2019-12-26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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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执异1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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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8 2019-12-24
    6

    国电康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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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5执4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电康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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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6-18 2020-12-21
    7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诉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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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湘0923民初1088号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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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化县人民法院 2019-05-23 2019-06-14
    8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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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民终111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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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0 2019-04-01
    9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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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民终111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0 2019-03-29
    10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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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石民(商)初字第62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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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8-09-29 2019-04-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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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远军 叶立生 马永锋 李志胜 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桂珍 董惠珍 叶凌翔 邓盘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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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三董惠珍、李志胜、马永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第三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立生、赵桂珍、邓盘军、郭远军、马永锋、董惠珍、李志胜、叶凌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一、(2019)粤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第三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粤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上诉人在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投资建设的循环水池(含循环水泵房)不得执行;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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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2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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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远军 叶立生 马永锋 李志胜 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桂珍 董惠珍 叶凌翔 邓盘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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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二李志胜、董惠珍:本院定于2020年7月2日9:30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第三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永锋、邓盘军、赵桂珍、李志胜、叶立生、郭远军、董惠珍、叶凌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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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3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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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远军 叶立生 马永锋 李志胜 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桂珍 董惠珍 叶凌翔 邓盘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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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之一李志胜、董惠珍: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第三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永锋、邓盘军、赵桂珍、李志胜、叶立生、郭远军、董惠珍、叶凌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答辩状(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等法律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将原告在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投资建设的循环水池(含循环水泵房)不得执行;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张照栋、李蔚婕、尹小娜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照栋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伍倩桃担任,书记员林晓波担任。四、本案将于2020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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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4

    (2019)粤06民初1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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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远军 叶立生 马永锋 李志胜 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桂珍 董惠珍 叶凌翔 邓盘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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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28号马永锋、邓盘军、赵桂珍、李志胜、叶立生、郭远军、董惠珍、叶凌翔:关于本案受理原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第三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永锋、邓盘军、赵桂珍、李志胜、叶立生、郭远军、董惠珍、叶凌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答辩状(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等法律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将原告在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投资建设的循环水池(含循环水泵房)处置价款(128600元)退还给原告;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张照栋、李蔚婕、尹小娜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照栋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伍倩桃担任,书记员林晓波担任。四、本案将于2019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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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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