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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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军前、广西佰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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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27执81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军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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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09 |
2 |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张良基、张召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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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2659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张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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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31 |
3 |
杨靖莎与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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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0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靖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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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5-28 |
4 |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黄斌、夏顺利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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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6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夏顺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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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20-05-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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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27执812号 | 横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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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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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0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靖莎 被告-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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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靖莎与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靖莎退还投资本金68764元。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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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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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79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傅安鹏 被告- 广西佰世汇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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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傅安鹏与你公司案由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79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04室(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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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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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611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夏顺利 被告- 黄斌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 肖森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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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1611号原告夏顺利与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森文、黄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顺利不服一审裁定,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夏顺利的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1611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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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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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444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黄业健 被告-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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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1444号原告黄业健与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业健不服一审裁定,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业健的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1444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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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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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443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张良基 被告-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 张召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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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1443号原告张良基与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召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良基不服一审裁定,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良基的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1443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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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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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0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靖莎 被告- 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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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靖莎诉被告广西招财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20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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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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