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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润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赛格工业园4栋6楼东座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强与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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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吴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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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杨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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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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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汇达冠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财投资发展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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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达冠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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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21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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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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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1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陈青林、张胜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青林、张胜撤诉处理。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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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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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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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3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周秀华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5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556.64元,应退还原告278.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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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3

    (2021)粤0305民初21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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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青林 张胜 被告-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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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1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胜、陈青林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1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在第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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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4

    (2021)粤0305民初21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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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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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1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胜、陈青林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1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在第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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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5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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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周秀华 被告-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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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3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秀华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1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判处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南海前台大厦2-139号铺过户给原告。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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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6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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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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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3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秀华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1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判处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南海前台大厦2-139号铺过户给原告。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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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7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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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1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周秀华 被告-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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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38号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秀华与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1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0日14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86608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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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8

    (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原告吴强诉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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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吴强 被告-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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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原告吴强诉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6元,减半收取计78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788.8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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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9

    (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原告吴强诉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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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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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原告吴强诉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6元,减半收取计78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788.8元,本院予以清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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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10

    (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原告吴强诉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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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吴强 被告- 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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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65版的(2019)粤0305民初19280号原告吴强诉被告深圳市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本院定于2020年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变更为:“本院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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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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