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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梓物流

    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虞袁217号A1-2幢2号10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公路罚[2020]03(41)10432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V923/浙B8B6W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8月03日13时15分车号为浙B1V923/浙B8B6W挂的车辆行驶在S215盛宁线K77+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4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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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详情
    2 象公路罚[2020]03(41)10396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K526/浙B293D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7月31日13时36分车号为浙B0K526/浙B293D挂的车辆行驶在X515巨爵线K3+96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3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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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详情
    3 仑公路罚[2020]03(41)10067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8月26日23时43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9+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8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3200千克,超限720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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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4 仑公路罚[2020]03(41)10050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2月20日07时23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6440千克,超限104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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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5 仑公路罚[2020]03(41)10053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2月06日10时40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3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060千克,超限306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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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6 仑公路罚[2020]03(41)10051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2月13日07时21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450千克,超限184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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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7 仑公路罚[2020]03(41)10058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1月02日11时55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3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880千克,超限28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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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8 仑公路罚[2020]03(41)10060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9月30日07时31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9860千克,超限1386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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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9 仑公路罚[2020]03(41)10059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2日12时43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450千克,超限94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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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详情
    10 仑公路罚[2020]03(41)10052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9E3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荣梓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2月12日06时56分车号为浙B89E31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9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550千克,超限85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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