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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辰置业

    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9楼90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602民初76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诉被告金永泉、张晓菲、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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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76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 被告- 金永泉 张晓菲 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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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金永泉(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4****1854)、张晓菲(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81009002X)、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6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金永泉、张晓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3096.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8183.2元(截止到2018年7月18日),本息合计601279.2元,自2018年7月19日至款清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2、判令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预镜字第YH1401140006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项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半岛花园48幢804室抵押房地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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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2

    (2017)浙0602民初5007号原告陈禾中与被告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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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50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陈禾中 被告-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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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禾中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驳回原告陈禾中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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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2
    3

    (2017)浙0602民初5007号原吉陈禾中与被告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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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500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禾中 被告- 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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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浙江永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禾中与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0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66666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止付清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金胜明、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承办人:金胜明电话:0575-8919218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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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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