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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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筠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刘作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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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民终17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筠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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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30 |
2 |
刘作良、周玉兰等与筠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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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7民初177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刘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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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6 |
3 |
筠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刘作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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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民终141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筠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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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30 |
4 |
刘作良、周玉兰等与筠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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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7民初65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刘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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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9-30 |
5 |
钟学芬与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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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终59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钟学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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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5-13 |
6 |
钟学琼与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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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终59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钟学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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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7 | 2019-05-20 |
7 |
筠连县金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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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7民初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筠连县金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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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3-31 |
8 |
钟学芬与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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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0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钟学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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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8-12-05 |
9 |
钟学芬与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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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0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钟学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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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18-12-05 |
10 |
钟学琼与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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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0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钟学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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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18-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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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527民初907号原告钟学芬与被告张必全、张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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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0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钟学芬 被告- 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张必全 张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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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对原告钟学芬诉被告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做出民事判决。2018年11月12日原告钟学琼提起上诉,要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撤销(2018)川1527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钟学琼一审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3、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张必全、张超对钟学琼因火灾事故造成损失11360元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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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2 |
(2018)川1527民初908号原告钟学琼与被告张必全、张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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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0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钟学琼 被告- 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张必全 张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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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对原告钟学琼诉被告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做出民事判决。2018年11月12日原告钟学琼提起上诉,要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撤销(2018)川1527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钟学琼一审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1656元;3、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张必全、张超对钟学琼因火灾事故造成损失21156元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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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3 |
(2018)川1527民初908号原告钟学琼与被告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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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0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钟学琼 被告- 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张必全 张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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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908号原告钟学琼与被告筠连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必全、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必全、张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行赔偿原告钟学琼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1156元,被告张必全、张超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钟学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张必全、张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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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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