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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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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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48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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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9 |
2 |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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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5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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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09 |
3 |
鱼小红与吴忠伟、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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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鱼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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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8 |
4 |
东莞市金伯乐马术游乐有限公司与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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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26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金伯乐马术游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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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29 |
5 |
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与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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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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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03-02 |
6 |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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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31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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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1-02 |
7 |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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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371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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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03-18 |
8 |
中融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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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2343-323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融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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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9-03-08 |
9 |
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贺卫生、王凯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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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569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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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1-23 |
10 |
李泽芳与张常宇,潘浩,卓敬彬,东莞市绿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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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民初5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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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5-29 | 2018-06-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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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民初1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博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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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84 | 2020-03-20 |
2 | (2019)粤0305民初17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岳容飞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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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9-07-25 |
3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博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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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6-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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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执恢10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2 | (2019)粤1973执1644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3 | (2018)粤0391执56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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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8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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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岳容飞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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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81号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8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容飞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建安路西侧二十四区住宅楼二十八栋503房产(不动产证号:5000633406)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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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1)粤03民终218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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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岳容飞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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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84号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18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充之鸟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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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3 |
(2021)粤0307民初21号移送管辖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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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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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号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泽贵与被告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辖终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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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4 |
(2021)粤0391执异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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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5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 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 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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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异50号贺卫生、王凯、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为(2019)粤0391执恢1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为(2019)粤0391执恢103号之一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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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5 |
(2021)粤0391执异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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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50号 | - |
当事人- 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 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 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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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贺卫生、王凯、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本院在执行异议人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贺卫生、王凯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广州昇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高德万博(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50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3月10日16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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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6 |
(2021)粤0307民初21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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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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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号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泽贵与被告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将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5%的股权回转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返还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证照、公章等;3.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变更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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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7 |
(2021)粤0307民初21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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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惠泽贵 当事人-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秋玲 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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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号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惠泽贵与被告林秋玲、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将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5%的股权回转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返还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证照、公章等;3.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变更深圳市泰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信息;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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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8 |
(2021)粤03民终2184号书面审理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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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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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84号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18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审判员陈明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效、审判员张秀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明亮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林晓翔。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通知书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下方签名,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七、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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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9 |
(2020)粤0391民初8423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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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鱼小红 被告- 吴忠伟 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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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423号吴忠伟、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鱼小红诉被告吴忠伟、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吴忠伟、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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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10 |
(2020)粤0391民初84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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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鱼小红 被告- 吴忠伟 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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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423号吴忠伟、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鱼小红与被告吴忠伟、深圳市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42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09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艾星辰电话:0755-867051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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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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