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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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梁银英与许江锋、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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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2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梁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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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8 |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徐金坤、何培锐、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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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51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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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1 |
| 3 |
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彦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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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4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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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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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旺与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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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295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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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7-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606民初304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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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46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记有 当事人- 广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同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 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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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记有与被告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第三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公司)、广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同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304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杨记有返还首付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记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5元(原告杨记有已预交),由原告杨记有负担1527元,由被告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共同负担68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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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 2 |
(2020)粤2071民初3022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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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2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银英 被告- 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 许江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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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银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江锋、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北京顺和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广州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江锋、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梁银英交通事故损失24651元;二、驳回原告梁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28元(原告梁银英已预交),由原告梁银英负担321.28元,由被告许江锋负担49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梁银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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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 3 |
(2020)粤0606民初304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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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46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记有 当事人- 广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同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 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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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记有与被告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第三人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同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久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购车首付款30000元,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对该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96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市栢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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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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