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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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1号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2年2月16日,我大队对位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经五路(阜财路)西侧的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未进行年度消防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龙游支行(户名: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3306872271563133100010000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游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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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详情 |
2 | 龙卫血罚[2020]1号 |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
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人员配备不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有3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1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建议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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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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