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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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高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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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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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王贵勇、沈巧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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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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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杨松全、葛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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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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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李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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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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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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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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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陈绍霞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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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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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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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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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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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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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刘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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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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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刘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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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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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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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824民初191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被告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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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4民初1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被告- 双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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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4民初191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被告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1667.77元(从2019年1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0.133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双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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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2019)川1824民初191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被告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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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4民初1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 被告- 双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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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4民初191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被告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双林立即归还我社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667.77元,合计21667.7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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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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