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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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太灿与曾宏亮、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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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56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彭太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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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0-21 |
2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济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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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9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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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19 |
3 |
刘九龙、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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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财保117号 | - |
申请人-刘九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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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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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22727号刘新记与龚国辉、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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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72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刘新记 被告- 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龚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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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2727号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2727号原告刘新记诉被告龚国辉、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9402.1元,其中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剩余款项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现因被告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17号,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441900756456331C)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020-83005526)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540689802021-09-2915:32:52:628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2021)粤0105民初22727号刘新记与龚国辉、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东莞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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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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