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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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南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述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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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6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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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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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诉徐俊辉刘超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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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21执恢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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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8-1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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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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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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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3号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5元、保全费169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405元、保全费1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05元、保全费16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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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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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号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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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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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3号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暂为14010.8元)。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34010.8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0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向睿电话: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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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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