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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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有生、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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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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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31 |
2 |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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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9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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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9-18 |
3 |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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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64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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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28 |
4 |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有生,何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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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60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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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28 |
5 |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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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9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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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07-30 |
6 |
梁羽、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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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特23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梁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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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4-03 |
7 |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王有生、何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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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91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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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20-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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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4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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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5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场景零售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场景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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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58号之一深圳市场景零售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场景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东、李志军: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2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执4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216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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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2 |
(2021)粤03执4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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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天津场景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余文胜 杨隽峰 李志军 刘东 深圳市场景零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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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58号深圳市场景零售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场景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东、李志军、杨隽峰、余文胜: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21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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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3 |
(2019)粤03执3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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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95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梁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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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95号梁羽: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乾元中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362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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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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