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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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陈锦俊、刘钦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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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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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5-0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渝0112民初38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锦俊 刘喜标 刘钦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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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渝0112执1086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渝0112民初3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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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锦俊 刘喜标 刘钦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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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821号刘钦廷: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锦俊、刘喜标、刘钦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出口退税垫付款8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49248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以4245931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以7738411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以7138411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8日;以3738411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6日;以8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付清时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陈锦俊、刘喜标、刘钦廷分别对被告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5%、30%、25%的范围内向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3元,由被告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锦俊、刘喜标、刘钦廷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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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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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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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锦俊 刘喜标 刘钦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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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821号陈锦俊、刘喜标、刘钦廷:我院受理原告重庆空港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锦俊、刘喜标、刘钦廷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8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出口退税垫付款100万元;2、判决重庆中仁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自甲方开具转账支票起,以陆续垫付的未还资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出口退税垫付款缴清时止);3、判决被告陈锦俊、刘喜标、刘钦廷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杰联系电话:6717755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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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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