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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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星联合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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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申36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星大地国际贸易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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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2-07 |
2 |
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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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3050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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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00:00:00 | 2018-11-29 |
3 |
杭州一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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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27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一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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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08-15 |
4 |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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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执8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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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8-08-19 |
5 |
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与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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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718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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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3-26 00:00:00 | 2018-06-07 |
6 |
沈旭敏与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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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8234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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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 2018-06-05 |
7 |
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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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5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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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1-14 | 2017-12-31 |
8 |
杭州一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星联合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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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51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杭州一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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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7-12-20 |
9 |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与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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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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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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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10执805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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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6民初71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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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718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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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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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2 |
榭劳仲案字[2017]00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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榭劳仲案字[2017]00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旭敏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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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沈旭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已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榭劳仲案字〔2017〕第006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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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3 |
原告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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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5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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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581号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212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孙丽丽电话:0574——87412085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805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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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4 |
(2017)浙0110民初5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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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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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诉被告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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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5 |
榭劳仲案字[2017]00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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榭劳仲案字[2017]00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旭敏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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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沈旭敏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榭劳仲案字〔2017〕第006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99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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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6 |
榭劳仲案字[2017]00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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榭劳仲案字[2017]004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袁佳璐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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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袁佳璐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9月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榭劳仲案字〔2017〕第004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工资2206.9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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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7 |
原告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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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5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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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581号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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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8 |
榭劳仲案字[2017]00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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榭劳仲案字[2017]00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袁佳璐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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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袁佳璐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榭劳仲案字〔2017〕第0048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99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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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9 |
(2017)浙0110民初5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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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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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通铭家居商行诉被告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且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自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明达、李贤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杜洁担任记录,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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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10 |
榭劳仲案字[2017]0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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榭劳仲案字[2017]00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仇亚明 被告- 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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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仇亚明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榭劳仲案字〔2017〕第0041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99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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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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