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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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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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181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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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3 |
2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倩倩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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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执26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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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1 |
3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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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执121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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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1 |
4 |
张清春与贾天鸿、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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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21民初8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张清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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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2 |
5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伊臣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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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91民初5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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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2 |
6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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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4648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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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17 | 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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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美百颜(山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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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初1321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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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9-26 |
8 |
孙倩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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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知民终37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孙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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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8 |
9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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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知民终38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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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8 |
10 |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伊臣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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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91财保67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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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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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24067号送达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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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40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敷了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珀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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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4067号合肥敷了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珀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敷了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珀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0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第“14868392”号、第“14868315”号、第“39774315”号、第“39769838”号、第“32289202”号、第“32302220”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小太阳医美护肤”店铺内突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2、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伪造原告企业名称的授权书;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3150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取证费50元、光盘打印费100元、差旅费3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粤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赵敏迪电话:0755-866095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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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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