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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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一稽罚[2020]136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2015年度你单位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应缴营业税及附加问题2015年度,你单位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操作,未能准确计算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导致2015年少计股票买卖价差收入2462782.86元。你单位2015年12月账面股票投资收益51576932.64元,与5月已确认并申报纳税的营业税价差收入53600000元减少2023067.36元,2015年可调减营业税价差收入2023067.36元。调整后,核实2015年营业税价差收入54039715.50元。2015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701985.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099.29元、教育费附加81059.57元、地方教育附加54039.72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4039.72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68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000.00元、教育费附加80400.00元、地方教育附加53600.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3600.00元。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21985.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9.29元、教育费附加659.57元、地方教育附加439.72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39.72元,合计应补缴24624.08元。(二)印花税问题2015年度1、2015年7月,你单位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金额10102.4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2、2015年11月,你单位与北京天问新媒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北京天泽映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金额为2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2015年10月,你单位与高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北京中评国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金额为2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4、2015年10月,你单位与罗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北京中评国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2015年11月,你单位与楼为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的股权,转让金额为5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你单位2015年应补缴保险合同印花税10.10元(所属期2015年7月)、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6250.00元((所属期2015年10月2750.00元、11月3500.00元)。2016年度2016年6月,你单位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金额5547.1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2016年应补缴保险合同印花税5.50元(所属期2016年6月)。2017年度2017年7月,你单位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金额4477.4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2017年应补缴保险合同印花税4.50元(所属期2017年7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2015年按查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0.7倍处以罚款,计20541.62元;2016年按查补印花税的0.75倍处罚款4.13元、2017年按查补印花税的0.75倍处罚款,计3.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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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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