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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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提供文献资料、接受调查询问,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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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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