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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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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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681执14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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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6-30 |
2 |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捷、陈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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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681民初9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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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30 |
3 |
张晓瑜、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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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238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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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19 |
4 |
李国昌、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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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2158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国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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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19 |
5 |
张晓瑜、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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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238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晓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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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1-19 |
6 |
李国昌、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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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215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国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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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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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08民初17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寻茂 刘发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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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7-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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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03执2380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2 | (2020)桂0103执2163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3 | (2020)桂0103执2158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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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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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17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刘发富 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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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寻茂、刘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发富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5286元,由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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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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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17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刘发富 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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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川岛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鹏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寻茂、刘发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中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4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本院联系人:陈婷婷联系电话:0771-43057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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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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