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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中治

    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邱亮、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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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5执417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邱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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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6-18
    2

    武蓉玲与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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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35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武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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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0105执4175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08 详情
    2 (2021)粤0391执130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4-06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1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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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30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杨洋 当事人- 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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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00号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洋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57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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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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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35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武蓉玲 被告- 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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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3524号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蓉玲诉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合肥路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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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3

    (2020)粤0391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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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577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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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5774号原告杨洋诉被告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洋返还款项20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前海中治(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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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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