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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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文广新罚字〔2016〕第30号 |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10670622335C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广济路273-287号2016年11月8日14时许,根据浙江省文物局信访件交办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段的大运河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经批准,本局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进行调查。2016年11月15日,办案人员从杭州市余杭区文广新局文物保护科提取了《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部分)1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2]242号)1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浙政函[2013]140号)1份、《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中关于塘栖镇水北历史街区的分图则1份以及2013年拍摄的耶稣教堂照片2张。2016年11月16日9时许,办案人员对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朱某某对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等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从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本次建设工程的《协议书》复印件、《施工图纸》复印件各1份。11月16日14时许,办案人员对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受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进行施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1月28日,办案人员对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段的大运河进行复查,发现本案中的施工区域已填平修复,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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