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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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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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2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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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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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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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3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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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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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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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9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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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1-14 |
4 |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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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11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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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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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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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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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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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彭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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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669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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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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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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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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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11-02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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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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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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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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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岑惠能、岑卓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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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19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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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7-19 | 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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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623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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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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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6-03-29 | 2016-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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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1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仕恒贸易有限公司 杨景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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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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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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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祥学 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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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188836.1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利息为247983.61元;2020年12月20日共计9天,以1241636.1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得利息5587.36元;2020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以1188836.1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共计120天计得利息71330.17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长洲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办人:杨桦,020-82201538书记员:陈述铭,020-82201500539776022021-06-2917:30:12:0(2021)粤0112民初13905号原告广州国机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融华平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祥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判令,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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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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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18092号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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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18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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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18092号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关于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决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6186902020-10-2316:07:30:279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2020)粤0106执18092号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电话:020830067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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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3 |
(2020)粤0106执18092号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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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18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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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18092号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关于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特此公告536186822020-10-2316:06:58:827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2020)粤0106执18092号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广州仕桓贸易有限公司、杨景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电话:020830067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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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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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5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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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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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55号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4639元和滞纳金(以10846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1月30日开始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1.7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和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523509252018-11-0216:53:10:258(2018)粤0112民初2355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被告,债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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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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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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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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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56号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213315元和违约金(以221331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6.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523507262018-11-0216:13:06:121(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被告,公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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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6 |
(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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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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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56号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款本金2213315元和支付利息(利息以22133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3、判令被告二、三对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522406462018-07-1715:21:06:986(2018)粤0112民初2356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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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7 |
(2018)粤0112民初2355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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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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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55号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522334022018-07-1016:53:10:532(2018)粤0112民初2355号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马粘胶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林嵘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宁罗洞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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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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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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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恒瑞粘胶有限公司 岑惠能 岑卓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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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卓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恒瑞粘胶有限公司、岑惠能、岑卓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岑卓能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恒瑞粘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广州吉盛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货款1200000元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货款700000元从2014年3月1日起计,2014年6月30日前利率为每月1%,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利率为每月1.2%,2014年9月1日起利率为每月2%,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97元,由被告中山市恒瑞粘胶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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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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