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18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3月共计暂估原材料30万元入账并结转成本,未取得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你单位于60日内获得该30万元原材料对应的发票,你单位于限期内并未取得。你单位2018年结转的30万元原材料成本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偷税行为,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1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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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2 | 杭环余罚[2019]第2-38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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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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