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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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慧晶、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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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恢1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区慧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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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3-16 |
2 |
邝鑑强、胡凯贤、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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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执复1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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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01 | 2019-01-31 |
3 |
邝鑑强、胡凯贤、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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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异40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异议人-胡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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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3 | 2020-01-01 |
4 |
陈诗国、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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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17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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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7-11-28 |
5 |
区慧晶与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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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异3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广宁县吉庆水电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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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8-06-26 |
6 |
广宁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洁梅、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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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执406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宁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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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 2016-09-30 | 2016-10-08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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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第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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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23 | 2017-02-16 |
8 |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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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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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3 | 2017-03-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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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被告- 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宁县立峰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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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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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203执317号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7 | 详情 |
2 | (2017)粤06执557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2 | 详情 |
3 | (2016)粤06执489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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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初6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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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60号之一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邝鑑强 胡凯贤 当事人- 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 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宁县立峰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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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60号之一欧阳海飞、广宁县立峰实业有限公司、冯远飘、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韶良、罗韶玲、冯水飞、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陈淑婵、吴卓凡、范秀兵:原告邝鑑强、胡凯贤诉被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8)粤0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及邝鑑强、胡凯贤的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邝鑑强、胡凯贤的上诉状。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邝鑑强、胡凯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邝鑑强、胡凯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邝鑑强、胡凯贤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邝鑑强、胡凯贤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内容,判决两上诉人对申请执行标的的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参与(2017)粤0605执993号案及(2016)粤06执489号案中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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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2 |
(2018)粤06民初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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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6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邝鑑强 胡凯贤 当事人- 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 广宁县立峰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广宁县汇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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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60号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罗韶玲、范秀兵、陈淑婵、吴卓凡、冯水飞、冯远飘、罗其良:本院受理邝鑑强、胡凯贤诉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广宁县立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海飞、罗韶玲、范秀兵、陈淑婵、吴卓凡、冯水飞、邓小军、冯远飘、罗其良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确认两原告通过(2017)粤06执757号案中执行款项及滞纳金在(2016)粤06执489号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传票内容: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传唤人:佛山市洋凡食品有限公司、罗韶玲、范秀兵、陈淑婵、吴卓凡、冯水飞、冯远飘、罗其良;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应到处所:第三十八审判庭。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秀武、李慧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四、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院决定追加你(单位)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通知你(单位)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五、举证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第三人从收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的次日起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六、诉讼当事人须知内容: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七、廉政监督卡内容: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起诉状、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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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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