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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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吕晓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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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30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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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6 |
2 |
杭州凯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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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43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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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9 |
3 |
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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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6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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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9 |
4 |
刘石颖、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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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40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石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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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11 |
5 |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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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10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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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8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邹晓锋、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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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314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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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4 |
7 |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屠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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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438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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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1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史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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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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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1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许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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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315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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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8 |
10 |
嵊州丰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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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169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丰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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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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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83执3149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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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83民初5350号原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屠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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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屠烨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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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烨: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屠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屠烨应再支付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190000元。二、屠烨应支付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对第一项应付之款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三、屠烨应支付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7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2元,由原告负担1058元,被告负担1634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9036780,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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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2 |
(2019)浙0683民初5350号原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屠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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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35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屠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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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烨: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53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共计11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8年1月18日起的按日万分之一计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6640元以及未按约履行贷款义务的违约金8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57000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展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德荣、人民陪审员徐浩庆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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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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