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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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19]274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12月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接受鄱阳县三庙前源康园林苗木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金额4091800.00元。已于2016年1月入账,凭证号2016年1月付46号。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合同是虚假的,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开票单位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是虚假的,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玉兰花园大二期”项目苗木列支情况说明,并已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2218164.78元,2017年度结转成本757801.36元,未结转1115833.86元;2、2016年4月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接受鄱阳县三庙前源康园林苗木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金额2099748.00元。已于2016年5月入账,凭证号2016年5月付63号。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合同是虚假的,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开票单位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是虚假的,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玉兰花园大二期”项目苗木列支情况说明,并已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1811032.65元,2017年度结转成本135853.69元,未结转152861.66元;3、2016年4月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接受鄱阳县三庙前乡富茂园林苗木销售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金额1199856.00元。已于2016年5月入账,凭证号2016年5月付64号。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合同是虚假的,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开票单位同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是虚假的,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玉兰花园大二期”项目苗木列支情况说明,并已于2016年度结转成本1034875.80元,2017年度结转成本77630.69元,未结转87349.51元;4、2015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3971351.63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37803471.4元;2016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291805.73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6511665.67元;2017年度企业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547824.41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963841.26元。减2016年剔除涉案发票结转成本金额5064073.23(2218164.78+1811032.65+1034875.80)元;减2017年剔除涉案发票结转成本金额971285.74(757801.36+135853.69+77630.69)元,2017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928482.2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2017]第1号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37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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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2 | 嵊地税稽罚[2017]22号 |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
1、企业收取售房款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开具预售发票时结转至预收账款并缴纳税款。企业于2013年度收取的预售房款10000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地方税款。2013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元、土地增值税5000元。2、企业于2014年度收取的预售房款107263.40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地方税款。2014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5363.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42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3.60元、土地增值税5363.17元。3、企业因订正销售不动产发票导致2015年度预收账款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差1916707.00元,截止检查日,预收账款420716元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地方税款。2015年度取得未完工工程售房款收入7379326.00元,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缴纳相关税款。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90002.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300.15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900.10元、土地增值税199428.09元于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4月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2013年度预售房款100000元、2014年度预售房款107263.40元以及2015年度的预售房款7379326.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4837.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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