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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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公(滩)行罚决字[2017]10619号 | 青田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江西籍外来务工人员曹泽某自2017年7月5日到由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滩坑水电站水生生物增殖放流B区室外绿化及景观工程上班至今,居住在该单位为其提供的位于青田县巨浦乡滩坑水电站工地宿舍中,期间该单位未将该人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7年8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滩坑库区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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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地税稽罚[2017]164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12月在漳浦文庙街坊文化保护复兴项目工程中取得杭州罗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发票代码:133011430339,发票号码:10174368、10174369,该2份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12000元,于2014年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上述2份发票经杭州市国税局鉴定为异常发票,杭州市园林工程公司无证据证明与杭州罗通建材有限公司有上述货款支付的资金往来。2、2015年12月在淳安县威坪镇张氏宗祠修缮项目工程和淳安县里商乡石湾村方判府祠修缮工程中取得杭州吴龙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53320,发票号码:06284162、06284163;该2份发票价税金额合计202404元,于2014年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上述2份发票经杭州市国税局货劳处鉴定为发票流向信息不符,为套票。杭州吴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3、2014年9月在杭州国际机场大厦景观绿化项目工程和浙江伍子胥纪念馆项目工程中取得杭州吴龙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发票代码:133011430339,发票号码:01444868;2014年9月取得杭州凤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发票代码:133011430339,发票号码:01423656、01423675;该3份发票价税金额合计270000元,于2014年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上述3份发票经杭州市国税局鉴定为假发票,杭州市园林工程公司无证据证明与杭州吴龙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凤赛贸易有限公司有上述货款支付的资金往来。4、2012年-2014年取得40份发票代码为133011430339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中27份经杭州市国税局鉴定为异常发票(发票号码:01457195-01457201、02722191-02722197、10174366-10174367、03327997-03328000、03957807-03957813);其中13份经所属国税征管局查询为开具后未作废、未申报发票(发票号码:06723414-06723419、01436130-01436136);上述发票的开票单位目前均为非正常户。以上追缴企业所得税146101元于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7月10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3050.50元,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处以罚款1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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