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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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保监罚〔2018〕35号 | - |
我局认为,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6.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福建分公司处以19.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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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详情 |
2 | 闽保监罚〔2013〕78号 | - |
我局认为,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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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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